財政部關于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財庫〔2015〕124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gòu),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xié)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各集中采購機構(gòu):

  為了深入推進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和政府購買服務工作,促進實現(xiàn)“物有所值”價值目標,提高政府采購效率,現(xiàn)就《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214號)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采購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含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在采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2家的,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可以繼續(xù)進行。采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1家的,采購人(項目實施機構(gòu))或者采購代理機構(gòu)應當終止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發(fā)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請遵照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5年6月30日